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4执400号
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陵川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5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商砼款25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放弃70000元商砼款的执行,剩余商砼款18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83650元(含执行费3650元)。其中:案款180000元已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执行费3650元发放至本院的诉讼费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