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295号
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前进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博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甜甜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