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孙宗成、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恢465号 申请执行人:孙宗成,男性,197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3364K。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6811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孙宗成与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番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有数家分公司,本院依法作出(2022)皖0302执恢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68118N)、南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557442570)、太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81020310R)、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410100671663737L)、临汾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0JR0GT00)、**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7633141N)、**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L27B65W)、晋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L064E2H)、乡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9MA0L4RTU15)价值60000元的相关财产。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68118N)、南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557442570)、太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81020310R)、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410100671663737L)、临汾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0JR0GT00)、**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7633141N)、**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L27B65W)、晋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L064E2H)、乡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9MA0L4RTU15)价值60000元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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