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增,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泽州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晋052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0525执1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