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7353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