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02民初168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336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68118N。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