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2431号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美玲,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高原,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自来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自来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原告沈阳碧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教 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