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旭升钢杆灯具有限公司

石家庄旭升钢杆灯具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83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钢杆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武邱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37666018977。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涵,男,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釜阳四路养元六个核桃东门对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
法定代表人:冯明,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石家***钢杆灯具有限公司与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股份),现因当事人双方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江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