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马庄村南。
法定代理人:李跃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7元,减半收取4563.5元,由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兵
审 判 员 闫明先
审 判 员 郝志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荣蓉
书 记 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