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920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州区马厂镇马庄村南。
法定代理人:李跃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平,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于2019年7月23日反诉原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反诉原告山西三元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旭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