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15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书记员  孙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