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超,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

再审申请人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3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3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3.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冀03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3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违约与事实不符。一、申请人将车辆还给被申请人是让她更换轮胎,并非是不再租用车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负责更换轮胎,但是在租赁期间被申请人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租赁车辆存在安全风险。申请人将车辆还给被申请人,并非是要与其解除合同关系。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得知,申请人一再表示只要被申请人更换轮胎,保障车辆正常行驶就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应视为违约。二、是被申请人先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2019年9月25日将车还给被申请人让她更换轮胎的,2019年9月28日安排员工王磊、解志龙去取车,被申请人不让开走并威胁殴打王磊等人。当时报了警,出警的警官警号为97583,警官说这是经济纠纷让去法院解决。事后得知在2019年9月26日也就是还车的次日,被申请人就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其阻止王磊等人开车是早有预谋的。在申请人仍有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被申请人单方毁约终止合同的。三、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已经将车辆卖了,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在合同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然存在合同关系。期间被申请人擅自将出租车辆转卖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是明显的首先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洒水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不能对车辆轮胎进行更换,导致洒水车租赁协议不能履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将申请人把车退回被申请人的行为,作为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曲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