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3***0号
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建琴,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35656K。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00758903406U。
住所地: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7元,减半收取计43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