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3352号
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石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御景园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