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石门小区7-3-101。
法定代表人:全建琴,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石材货款、工费等欠款共计54.651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l年--2013年间,被告通过其控股股东全建强与原告联系,约定由原告供应大量石材用于正定园博园工地建设、正定新区工地建设、中华北大街工地建设,并由原告负责石材的运输、装卸和加工安装铺装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供给正定园博园工地、正定新区工地、中华北大街工地约定石材,并完成了铺装安装,工料费用总计2816518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陆陆续续给付了原告部分欠款,但截止到2018年2月15(农历2017年除夕),仍然欠付原告54.6518万元。后原告再次催要欠款时,被告以自己没钱等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被告控股股东全建强干脆删除了一直与原告联系业务的微信好友关系,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原告认为,自己依约按照被告的指令向正定园博园工地、正定新区工地、中华北大街工地供应石材并加工安装铺装完毕,已经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方上述工地也已经交付使用多年,且已经付给了原告部分款项,说明其对原告履行的义务是满意和认可的。现被告方不但拒付欠款,而且还删除断绝了一直与原告保持联系的方式,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故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与本案被告发生石材买卖关系的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兴石材经销部不是本案的原告;2、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汇总单与真实单据不符,总数量不对,其中有部分签单并无被告予以签字,因当时供货单位的工作人员***向多家施工单位供应石材,无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单据,被告不予认;3、被告向施工单位施工付款量清单与事实不相符。被告已经不欠原告施工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供应铺装石材的交易是发生在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兴石材经销处之间,原告***提交的该经销处的登记信息表显示该经销处的经营者为辛小七,经销处已经注销,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经销处的权利义务承接人应为辛小七。原告以其为辛小七的爱人为由而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