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6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50729941E。
法定代表人:**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35656X。
法定代表人:全建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75890340-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7元,减半收取6248.5元,由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