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

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868号
原告: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1幢负一层D0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一,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峰,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协作费用及设计协作费用1,615,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协作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工作需要完成相关项目的送变电工程设计并配合各阶段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及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被告按照原告完成的电力设计内容支付原告前期费用及协作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电力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及施工设计图等工作,并按被告规定时间在被告内部办公系统交付相关图纸及成果供被告审核,同时按被告的归档标准对经完成的图纸资料进行归档。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均已通过被告内部办公系统、双方往来邮件等得到被告认可。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仍拖欠原告协作费1,615,3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协作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需要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人员,协助被告完成部分送电工程设计并负责配合各阶段设计的审查、工程验收及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原告设计人员对设计文件承担主要技术责任;双方设计人员参与工程设计的工作分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写入设计计划;原告应严格执行设计计划,遵守保密原则,未经被告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泄露有关完成工程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原告所主张的咨询协作费及设计协作费,是需要原告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根据相应设计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配合被告完成各不同项目送电线路的新建设计和改造设计。原告陈述其完成各项目的工作成果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所提交的欠付费用明细表列明其参与的是可研、初设、施工图、竣工图的各设计阶段,被告陈述对原告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协作协议》符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且被告要求原告对工作成果进行保密,故双方履行《设计协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应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虽然原被告在《设计协作协议》中对诉讼管辖有约定,但本案纠纷涉及级别管辖,不在约定范围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