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501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1幢负一层D0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一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电供电设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重庆华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