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六合盛法兰西印象G1-1-12-1。
法定代表人:赵梓含,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住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正岔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仲纪林,职务: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605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查询了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和解分期履行的引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605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庄振有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