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43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医生,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平,系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住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六委。
单位负责人:仲纪林,系经理。
第三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通化市开发区六台盛法兰西印象G4-1-2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东,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三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隋丽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禄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