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02执223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
被申请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吉0502诉前调确288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金额,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银行存款686787.87元。
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77611.87元。
执行费917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