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民终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兴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6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11页、第12页本院认为中“长白县兴泰公司”补正为:“吉林兴泰公司”。

审 判 长  高明义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