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民终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兴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6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11页、第12页本院认为中“长白县兴泰公司”补正为:“吉林兴泰公司”。
审 判 长 高明义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