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7078.1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提取***在吉林省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提取被执行人***在长白法院的执行款21734.17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