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保71号
关于申请人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4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