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民初2710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东,经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与被告通化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年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