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程广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坤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728号中建智立方一期A-8#楼。
法定代表人:殷政,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显法,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坤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显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伟
审 判 员 刘晓慧
审 判 员 孙浩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昝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