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异261号
案外人:陆艳玲,女,汉族,1955年4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案外人:姜广涵,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褚明,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玲,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肖铁秋,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肖铁秋、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艳玲、姜广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陆艳玲、姜广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陆艳玲、姜广涵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陆艳玲、姜广涵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王 爽
审判员 吴云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