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530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错误登记在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527号房屋,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关区亚泰大街和长春大街交汇处永长小区4号楼527号房[权利证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78912号,建筑面积为135.68平方米,丘地号为1-12/96-42(527)]的产籍。 保全费2,300元,***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光大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