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2473号之一
原告: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薛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登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旺,该公司职工。
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计5782元,由原告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军
审 判 员 任华鹏
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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