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电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5民初219号

原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1056700002。

法定代表人:马登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矿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电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孟店乡贾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3298091635。

法定代表人:贾世发,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电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田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电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纵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开具的91245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Z-20170619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合同生效后,被告实际提供了总价为1965438.42元的钢材。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7日、8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钢材款,共计1965438.42元。201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52981.82元,剩余的91245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依据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已实际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对开具发票义务已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履行交付剩余91245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开具,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被告主体合法,授权委托合法有效;3.发货清单24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供货1965438.42元;4.收货登记表4张,证明原告实际收货的事实;5.收付款凭证5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付钢材款1965438.42元的事实;6.税票9张,证实被告已向原告开具1052981.8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有912456.6元增值税发票未开具。

被告中电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原告纵横公司与被告中电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供应螺旋钢管555支,合同金额为1938634.44元,备注含税。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供货螺旋钢管555支、焊管57支,货物总价款1965438.42元。原告纵横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7日、8月8日分五次向被告支付了钢材款共计1965438.42元。201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共计1052981.8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91245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供货,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965438.42元,被告仅开具1052981.8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91245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由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清单、收获登记表、收付款凭证、税票证实,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辩权,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合同价款备注含税,且被告已经为原告实际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原告主张被告开具剩余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原告纵横公司要求被告中电公司开具剩余数额91245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中电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开具91245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受理费12924元,由被告河北中电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荣

审 判 员  卢文岭

人民陪审员  宫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鹏真

书记员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