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财保70号
申请人:**舰,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界武。
申请人**舰与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舰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48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舰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64886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48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