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材路**。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贸易路北侧文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峰五矿社区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高英献,该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揽公司)、峰峰五矿社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五矿社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12年2月,申请人借用纵揽公司资质,实际承揽了纵横公司承包的、五矿社区发包的涉案工程。至2013年11月,申请人完成了自己承包的工程,但是剩余工程款267.1万元无法拿到。纵揽公司与纵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纵揽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而是违法分包给了王军伟、***。申请人诉讼期间,案外人王艮风在通过其哥已得到材料款后,仍到法院,撇开申请人起诉纵横公司、纵揽公司,通过判决重复得到工程款。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向纵横公司和五矿社区主张下余工程款,因五矿社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纵横公司,纵横公司也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纵揽公司,故***主张五矿社区、纵横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纵揽公司在原一审答辩时称王胜利、王军伟以其名义与纵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进行了施工,纵揽公司所收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王军伟,对于王军伟以纵揽公司名义收取纵横所支付工程款部分,数额不清楚。***承包5-9号楼经决算,总工程款为13889496.3元,纵横公司已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纵揽公司(含王胜利、王军伟作为纵揽公司代理人,以纵揽公司名义收取的款项),***自称通过王胜利收到其中419万元工程款。至于***主张的下余工程款是否存在及应否得到支持,属于***与王胜利、王军伟以及纵揽公司之间问题,鉴于王胜利、王军伟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本案中***未追加王胜利、王军伟为当事人,故***可另行主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