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材路**。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贸易路北侧文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峰五矿社区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高英献,该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揽公司)、峰峰五矿社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五矿社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2012年2月,申请人借用纵揽公司资质,实际承揽了纵横公司承包的、五矿社区发包的涉案工程。至2013年11月,申请人完成了自己承包的工程,但是剩余工程款267.1万元无法拿到。纵揽公司与纵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纵揽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而是违法分包给了王军伟、***。申请人诉讼期间,案外人王艮风在通过其哥已得到材料款后,仍到法院,撇开申请人起诉纵横公司、纵揽公司,通过判决重复得到工程款。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向纵横公司和五矿社区主张下余工程款,因五矿社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纵横公司,纵横公司也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纵揽公司,故***主张五矿社区、纵横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纵揽公司在原一审答辩时称王胜利、王军伟以其名义与纵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进行了施工,纵揽公司所收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王军伟,对于王军伟以纵揽公司名义收取纵横所支付工程款部分,数额不清楚。***承包5-9号楼经决算,总工程款为13889496.3元,纵横公司已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纵揽公司(含王胜利、王军伟作为纵揽公司代理人,以纵揽公司名义收取的款项),***自称通过王胜利收到其中419万元工程款。至于***主张的下余工程款是否存在及应否得到支持,属于***与王胜利、王军伟以及纵揽公司之间问题,鉴于王胜利、王军伟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本案中***未追加王胜利、王军伟为当事人,故***可另行主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