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登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薛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薇,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上诉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9元,减半收取计10504.5元,由河北雷地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0元,减半收取8660元,由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李忠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梦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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