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特124号
申请人: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东南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峰峰镇煤材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1日出生,现住邯郸县。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太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事项:依法撤销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1、***未与我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务合同也与我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不是我单位的工人;2、***是***招用的劳务人员,这一事实他们双方在仲裁庭审理时均予以认可,对所欠***的工资数额***也无异议;3、***的用工行为未得到我公司的委托和追认,其所欠***的工资不应由我公司负责。二、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所以依照规定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本案。
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事项:依法撤销邯郸市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依法撤销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仲裁裁决书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一、《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条内容没有对工人工资和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仲裁裁决书笼统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是错误的。
***口头辩称,不论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反正我们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报酬。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口头辩称,同意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裁理由。
***口头辩称,申请人申请撤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我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申请劳动仲裁事项为,一、依法裁决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向43位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人工资453400元及拖欠申请人工人工资453400元的50%的经济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就向43位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人工资453400元及拖欠申请人工人工资453400元的50%的经济赔偿金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12月18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针对其中26位申请人(***、**、***、**、***、苗天赐、***、袁风堂、***、***、***、***、***、***、***、***、***、**的、***、***、***、***、院亮然、***、***、***)作出邯劳人仲案【2017】536-561号裁决:一、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28400元和拖欠工资50%的工资赔偿金114200元(后附26位申请人工资及赔偿金清单);二、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拖欠申请人的工人工资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系自然人,其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亦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规定的情形,***与***、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提起本案劳动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7】542号裁决。
申请费800元,由***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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