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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2民初673号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669号龙云大厦底商(大沽南路与津河南道交口)。
主要负责人:成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男,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婷婷,女,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
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3-801-2。
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扬芬港镇津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忠生。
被告: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虞壁连。
被告: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泰安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艳。
被告: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魏艳。
被告: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江洪。
被告: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花园路2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刘玮。
被告:徐延发,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万忠发,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雯,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张伟民,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王筱华,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虞壁连,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刘伟,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万树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杨玉花,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张凤珍,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万连起,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杜雪生,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王江洪,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刘玮,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陈翔,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陈瑶,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万忠生,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魏艳,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赵艾芬,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韬公司)、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宽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玺公司)、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苑公司)、徐延发、万忠发、张雯、张伟民、王筱华、虞壁连、刘伟、万树喜、杨玉花、张凤珍、万连起、杜雪生、王江洪、刘玮、陈翔、陈瑶、万忠生、魏艳、赵艾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宁夏银行申请,本院作出(2019)津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绿源公司、东方公司、盛大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徐延发、万忠发、张雯、张伟民、王筱华、万树喜、杨玉花、张凤珍、万连起、王江洪、刘玮、陈翔、陈瑶、万忠生、魏艳、赵艾芬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尉婷婷,被告绿源公司、东方公司、万忠发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大公司、大韬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徐延发、张雯、张伟民、王筱华、虞壁连、刘伟、万树喜、杨玉花、张凤珍、万连起、杜雪生、王江洪、刘玮、陈翔、陈瑶、万忠生、魏艳、赵艾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绿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979556.51元;2.判令被告绿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2244898.35元;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47224454.86元;3.判令被告绿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其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4.判令被告东方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盛大公司、大滔公司、徐延发、张伟民、虞壁连、万忠发、万树喜、杜雪生、张凤珍、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对绿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赵艾芬就其与保证人徐延发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6.判令被告王筱华就其与保证人张伟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7.判令被告刘伟就其与保证人虞壁连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8.判令被告张雯就其与保证人万忠发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9.判令被告杨玉花就其与保证人万树喜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10.判令被告万连起就其与保证人张凤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11.判令被告陈瑶就其与保证人陈翔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12.判令万忠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宁夏银行有权申请处置被告万忠发提供的抵押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2日,宁夏银行与绿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约定:绿源公司向宁夏银行借款人民币4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借款月利率为5.8‰,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若绿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宁夏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罚息;对绿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并要求绿源公司承担宁夏银行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同日,宁夏银行与东方公司、大滔公司、盛大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宁夏银行与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徐延发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2)。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宁夏银行与张伟民、虞壁连、万忠发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宁夏银行与万树喜、杜雪生、张凤珍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宁夏银行与万忠发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5),万忠发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绿源公司履行与宁夏银行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上述被告自愿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和平字第××号,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6.14平方米,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879号。
张雯与万忠发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张雯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张雯为万忠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万忠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张雯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万忠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张雯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刘伟与虞壁连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刘伟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刘伟为虞壁连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虞壁连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刘伟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虞壁连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刘伟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赵艾芬与徐延发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赵艾芬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赵艾芬为徐延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徐延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2)事宜充分知悉。赵艾芬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徐延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赵艾芬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王筱华与张伟民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王筱华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王筱华为张伟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张伟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王筱华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张伟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王筱华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万连起与张凤珍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万连起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万连起为张凤珍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张凤珍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事宜充分知悉。万连起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张凤珍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万连起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杨玉花与万树喜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杨玉花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杨玉花为万树喜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万树喜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事宜充分知悉。杨玉花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万树喜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杨玉花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绿源公司申请,宁夏银行于2016年6月24日向绿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2日,借款月利率为5.8‰,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用于向东方公司购买阻燃剂、水处理剂。上述借款到期后,由于绿源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归还宁夏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绿源公司于贷款到期前向宁夏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申请就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项下贷款展期11个月。
2017年6月22日,宁夏银行与绿源公司、东方公司、盛大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徐延发、万忠发、张伟民、万树喜、张凤珍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展期协议约定:担保人为保证人的,其保证责任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协议与原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除本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合同有关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原合同调整和解释。
同日,宁夏银行与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王江洪、刘玮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借款展期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绿源公司申请,宁夏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对向绿源公司发放的贷款人民币45000000元进行了展期处理,借款展期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借款月利率为6.3333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上述借款展期到期后,由于绿源公司资金紧张,仍未能归还宁夏银行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发生逾期。
贷款本息发生逾期后,绿源公司向宁夏银行申请对该笔贷款进行期限重置。
2018年12月27日,宁夏银行与陈翔、万忠生、魏艳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01)。以上被告自愿为绿源公司办理的上述借款展期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陈瑶与陈翔为夫妻关系。2018年12月27日陈瑶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陈瑶为陈翔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陈翔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01)事宜充分知悉。陈瑶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陈翔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陈瑶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2018年12月28日,宁夏银行与绿源公司、彩苑公司、和玺公司、盛大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东方公司、张伟民、万忠发、徐延发、刘玮、王江洪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协议约定抵押人自愿按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上述期限调整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保证人自愿按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保证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上述期限调整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其保证责任期间为本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绿源公司申请,宁夏银行于2018年12月28日对向绿源公司发放的贷款人民币44979556.51元进行了展期处理,借款展期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6.3333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上述借款展期到期后,由于绿源公司资金紧张,仍未能归还宁夏银行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发生逾期,截至2019年9月21日,尚欠宁夏银行贷款本金44979556.5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244898.35元。借款人对剩余欠款本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已拖欠宁夏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至今。
宁夏银行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绿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宁夏银行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并承担宁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东方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盛大公司、大滔公司、徐延发、张伟民、虞壁连、万忠发、万树喜、杜雪生、张凤珍、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作为保证人,应对绿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本案徐延发签署的《保证合同》由赵艾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万忠发签署的《保证合同》由张雯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虞壁连签署的《保证合同》由刘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张凤珍签署的《保证合同》由万连起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张伟民签署的《保证合同》由王筱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万树喜签署的《保证合同》由杨玉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本案陈翔签署的《保证合同》由陈瑶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经多次与上述被告协商无果,宁夏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宁夏银行的诉讼请求。
绿源公司、东方公司、万忠发共同辩称,对宁夏银行陈述的欠款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没有异议。绿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相关借款合同经过了展期和借款期限重置,主要借款期限发生变更,最开始保证人并没有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不应就展期之后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盛大公司、大韬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徐延发、张雯、张伟民、王筱华、虞壁连、刘伟、万树喜、杨玉花、张凤珍、万连起、杜雪生、王江洪、刘玮、陈翔、陈瑶、万忠生、魏艳、赵艾芬未出庭发表意见。
宁夏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申请、4份《借款展期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6份《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书、借还款会计凭证、利息计算表、7份《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质证,绿源公司、东方公司、万忠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宁夏银行(贷款人)与绿源公司(借款人)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4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算(分次发放的,自首次放款之日起算)。初步确定发放日为2016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2日。借款(含分次发放的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月利率为5.8‰,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人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借款到期(含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的情形)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东方公司、大滔公司、盛大公司(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绿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徐延发(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2),该合同内容与宁夏银行(甲方)与东方公司、大滔公司、盛大公司(乙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内容一致。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张伟民、虞壁连、万忠发(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该合同内容与宁夏银行(甲方)与东方公司、大滔公司、盛大公司(乙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内容一致。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万树喜、杜雪生、张凤珍(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该合同内容与宁夏银行(甲方)与东方公司、大滔公司、盛大公司(乙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内容一致。
同日,抵押权人宁夏银行(甲方)与抵押人万忠发(乙方)签署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5),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内(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甲方为绿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等一切信贷业务所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45000000元内(含本数)提供抵押担保。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等债务人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抵押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等一切费用)。抵押物名称:房地产,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和平字第××号,土地坐落及地号为天津市和平区勇字124209-(10)-009-02,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6.14平方米,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879号。
同日,张雯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张雯为万忠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万忠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张雯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万忠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张雯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同日,刘伟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刘伟为虞壁连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虞壁连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刘伟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虞壁连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刘伟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同日,赵艾芬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赵艾芬为徐延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徐延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2)事宜充分知悉。赵艾芬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徐延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赵艾芬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同日,王筱华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王筱华为张伟民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张伟民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事宜充分知悉。王筱华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张伟民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王筱华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同日,万连起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万连起为张凤珍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张凤珍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事宜充分知悉。万连起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张凤珍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万连起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同日,杨玉花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杨玉花为万树喜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万树喜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事宜充分知悉。杨玉花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万树喜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杨玉花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6月24日,宁夏银行向绿源公司发放借款45000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6月22日。
上述借款到期后,绿源公司向宁夏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内容为:“我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借款展期,贷款合同编号为NY010010520320160600013,展期期限11个月(不超过原借款期限),原担保方式不变。特此申请,望贵行批准为盼。”
2017年6月22日,宁夏银行(贷款人)与绿源公司(借款人)、东方公司(担保人)、盛大公司(担保人)、康瑞公司(担保人)、联宽公司(担保人)、徐延发(担保人)、万忠发(担保人)、张伟民(担保人)、万树喜(担保人)、张凤珍(担保人)签署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本协议为借贷双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NY010010520320160600013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项下借款延期偿还协议书,原合同项下借款金额45000000元,已归还零元,展期金额45000000元。原合同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2日止。展期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协议项下借款月利率为6.333333‰,计息规则和结息方式依原合同约定。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在展期期限内,借款人应主动偿还借款本息。展期期间内借款人挪用贷款或贷款到期未还,或拖欠利息,适用的计息规则依原合同约定。原合同项下担保人继续按原合同项下对应担保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为保证人的,其保证责任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协议与原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除本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合同有关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原合同调整和解释。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和玺公司(乙方)、彩苑公司(乙方)、王江洪(乙方)、刘玮(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绿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承诺,不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人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它担保权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不因此无效或减免,乙方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乙方先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
上述协议到期后,2018年12月1日,绿源公司向宁夏银行申请采用期限重置的方式转化该笔业务。
2018年12月27日,宁夏银行(甲方)与绿源公司(乙方)、万忠发(丙方、丁方七)、和玺公司(丁方一)、彩苑公司(丁方二)、东方公司(丁方三)、联宽公司(丁方四)、康瑞公司(丁方五)、盛大公司(丁方六)、张伟民(丁方八)、徐延发(丁方九)、刘玮(丁方十)、王江洪(丁方十一)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内容为鉴于:1、甲、乙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NY01001052032016060001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甲、丙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NY010010520320160600013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甲、丁(三至九)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01、Y01001052032016060001302、NY01001052032016060001303、NY01001052032016060001304的《保证合同》,甲方向乙方贷款本金共计45000000元,甲乙丙丁(三至九)方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NY010010520320170600011《借款展期协议》,同时,甲丁(一、二、十、十一)方签订编号为NY010010520320170600011的《保证合同》,追加丁方(一、二、十、十一)为甲方向乙方上述贷款及展期提供保证担保。展期借款本金共计为45000000元,展期至2018年3月22日。因受经济下行因素和市场行情的影响,乙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上述贷款逾期。2、经甲方向乙方催收还款,乙方无法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所借款项,向甲方申请在归还所欠利息的情况下调整借款期限,以便缓解资金压力,确保甲方借款的偿还。3、经甲方向丙方要求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丙方因同样问题面临代偿资金压力及抵押物变现压力,同时向甲方申请调整乙方借款期限,并愿为本补充协议项下期限调整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4、经甲方向丁方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因丁方代偿本金面临资金压力,同时向甲方申请调整乙方借款期限,并愿为本补充协议项下期限重置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丙、丁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现就上述借款调整期限及分期还款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甲、乙、丙、丁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共计借款为本金45000000元,借款相关要素具体为: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业务品种流动资金短款,贷款金额45000000元,月利率5.8‰,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到期日2017年6月22日。二、根据乙、丙方申请,甲方同意将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进行调整,借款期限调整后,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0%,实际执行月利率6.3333‰,借款期限具体调整为: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业务品种流动资金短款,贷款金额45000000元,月利率6.3333‰,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到期日2017年6月22日。丙方自愿按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上述期限调整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丁方自愿按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应《保证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上述期限调整项下的借款本息及甲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其保证责任期间为本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两年。三、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分期还款付息。1、上述贷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本。2、在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履行按季结息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所对应的贷款本息。四、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按时归还任何一期借款利息的,即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宣布基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签署的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依法向乙方、丙方、丁方清收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六、本补充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调整和解释等内容。
同日,宁夏银行(甲方)与陈翔、万忠生、魏艳(乙方)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0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绿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承诺,不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人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它担保权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不因此无效或减免,乙方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要求乙方先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
陈瑶与陈翔为夫妻关系。2018年12月27日陈瑶签署《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该文件明确载明:陈瑶为陈翔的合法配偶,就保证人陈翔与宁夏银行签署的涉及本案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01)事宜充分知悉。陈瑶承诺并同意在发生保证人陈翔依据保证合同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宁夏银行有权就保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益,陈瑶放弃基于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任何抗辩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绿源公司申请,宁夏银行于2018年12月28日对向绿源公司发放的贷款人民币44979556.51元进行了展期处理,借款展期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6.333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上述借款展期到期后,绿源公司仍未能归还宁夏银行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发生逾期,截至2019年9月21日,尚欠宁夏银行贷款本金44979556.5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216656.49元,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宁夏银行与绿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盛大公司、大滔公司、东方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徐延发、张伟民、虞壁连、万忠发、万树喜、杜雪生、张凤珍签订的《保证合同》,与万忠发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绿源公司、盛大公司、东方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徐延发、张伟民、万忠发、万树喜、张凤珍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与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王江洪、刘玮签订的《保证合同》,与绿源公司、万忠发、和玺公司、彩苑公司、东方公司、联宽公司、康瑞公司、盛大公司、张伟民、徐延发、刘玮、王江洪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陈翔、万忠生、魏艳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张雯、刘伟、赵艾芬、王筱华、万连起、杨玉花、陈瑶签订的《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宁夏银行按照约定向绿源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绿源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现绿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宁夏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宁夏银行主张绿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979556.51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216656.49元,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其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且绿源公司对上述欠款数额以及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东方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盛大公司、徐延发、张伟民、万忠发、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自愿为宁夏银行依据其与绿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60600013)、《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706000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Y010010520320181200006)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宁夏银行主张东方公司、康瑞公司、联宽公司、和玺公司、彩苑公司、盛大公司、徐延发、张伟民、万忠发、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对绿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张雯、赵艾芬、王筱华、陈瑶自愿向宁夏银行出具《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故宁夏银行主张赵艾芬、王筱华、张雯、陈瑶在各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因大滔公司、虞壁连、杜雪生与宁夏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现宁夏银行与绿源公司达成展期协议以及期限重置协议均没有经过上述保证人大滔公司、虞壁连、杜雪生书面同意,大滔公司、虞壁连、杜雪生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宁夏银行主张大滔公司、虞壁连、杜雪生对绿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基于保证人虞壁连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宁夏银行主张刘伟就其与保证人虞壁连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万树喜、张凤珍并未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也未再与宁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万树喜、张凤珍在其与宁夏银行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只是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发生变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万树喜、张凤珍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为保证责任期间,宁夏银行于2019年10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宁夏银行主张万树喜、张凤珍对绿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杨玉花、万连起自愿向宁夏银行出具《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故宁夏银行主张杨玉花、万连起在各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因万忠发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于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且上述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登记,故万忠发对宁夏银行的全部债权应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45000000元内(含本数),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宁夏银行有权申请处置上述抵押物,对于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979556.51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216656.49元以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对被告万忠发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和平字第××号,土地坐落及地号为天津市和平区勇字124209-(10)-009-02,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6.1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879号(具体以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45000000元范围内,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徐延发、张伟民、万忠发、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万树喜、张凤珍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赵艾芬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徐延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王筱华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张伟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张雯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万忠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被告陈瑶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陈翔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被告杨玉花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万树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九、被告万连起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张凤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十、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8382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负担170元,由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徐延发、张伟民、万忠发、刘玮、王江洪、陈翔、魏艳、万忠生、万树喜、张凤珍、赵艾芬、王筱华、张雯、陈瑶、杨玉花、万连起共同负担283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兰 岚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姬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