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德宝全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虞壁连。
被执行人:天津德宝全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47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宝全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4.2020年4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0年4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论
书记员杨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