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766号
上诉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应进行客观审查后作出认定。据此,在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静
审判员 庞艺
审判员 薛晨
书记员 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