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02民初614号
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八家咀路口钢材市场一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金江名都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已私下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利华茂建材有限公司8805元。
审判员*玉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