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5016号
原告:*某,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金江名都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电话多次传唤原告,原告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又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无人查收快件被退回,故现法庭无法联系原告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负担,退付原告*某25元。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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