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687号 原告:**,男,汉族,住庆城县。 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金江名都写字楼四楼。 被告:**,男,汉族,住南江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9.5元。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朱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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