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687号
原告:**,男,汉族,住庆城县。
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金江名都写字楼四楼。
被告:**,男,汉族,住南江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9.5元。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朱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