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041号
原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洲
人民陪审员 唐 珍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