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2民初3041号 原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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