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3952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赵艳伟,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闫春辉,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春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海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