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3866号之一
原告:沈阳顺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沈阳顺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诉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顺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顺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 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