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民初1636号
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家电产业园富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42109F
被申请人: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4126186B
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