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4民初1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男,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金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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