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民初4762号
原告:**1,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系原告**1堂姐。
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YUHQ0C,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水名都**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43999154,住所:,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楼****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1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1负担。
审判员 林 惠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