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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民初4762号 原告:**1,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系原告**1堂姐。 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YUHQ0C,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水名都**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43999154,住所:,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楼****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河南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1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1负担。 审判员 林  惠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