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49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镇大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