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邓庄镇大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铭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