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钢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与昆钢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3594号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昆钢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
法定代表人:常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昆钢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襄阳达盛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瑶
书记员焦惠